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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太原2月26日电 (记者胡靖国)记者26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山西省左云县“5·18”矿难重大责任事故案由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矿主李付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和妨害作证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矿工死亡。在检察机关向大同城区法院起诉的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中,涉案人犯12名。
李付元于2003年5月开始承包新井煤矿。在5月18日事故发生前,他明知矿井探出水的情况,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特大透水事故,情节恶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发生后,得知井下被困的矿工有50多名,却让人按被困5人上报,构成妨害作证罪。明知新井煤矿的准许开采范围为4号煤层,但擅自越层开采,构成非法采矿罪。在煤矿生产启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有关国家工作人员送现金,构成行贿罪。故对李付元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与李付元同案的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6年6个月。
《人民日报》 (2007-02-27 第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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