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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去年国庆,张老伯考虑为儿子置办婚房,一天来到某楼盘的售楼处。在售楼小姐的热情介绍下,张老伯看中了一套价值140万元的商品房,并表示回去跟家人商量商量再定。第二天,张老伯和儿子一同赶往售楼处并以儿子名义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一周后正式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分三次支付房价款,首付款15万元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清……张老伯原来以为儿子的还款能力没有问题,谁料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嗜赌的儿子几乎输光了自己名下的全部存款。眼看着支付首付款的期限就要到了,张老伯情急之下和儿子一起赶往售楼处。售楼小姐了解到张老伯的儿子没有正式的工作,担心他无力承担高额的房价款,便要求和张老伯、儿子三方签订代付协议,即由张老伯代替儿子支付了15万元首付款。谁想到儿子此后并无悔改,终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张老伯屡次规劝儿子无效,于是下定决心和儿子划清界线,不再过问儿子任何事情。很快,支付第二笔房价款的日期就要到了,儿子还是无力支付购房款。在开发商书面两次致函后,最终诉诸法院。但令张老伯想不通的是,开发商要求他承担清偿责任,并同时要求儿子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评析
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出发,开发商与儿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合同主体的一方,儿子理应作为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但开发商依据与张老伯签订的代付协议,将张老伯作为第一被告,并直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这里就必须要分析代付协议的性质。
本案的代付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上的由第三人代履行合同的规定,合同法承认并鼓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因此,该代付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但是,由于张老伯和儿子关系已僵,他已不愿意代儿子清偿。那么就引发了第三人在代为履行合同过程中仅是部分履行,是否仍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里可以看出,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转让不同,第三人仅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在其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本人请求履行。
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审理过程中,开发商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儿子支付所欠房价款。最终,法院判决要求儿子向开发商支付所欠房价款。(作者系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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