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吉林新闻网10月12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河北省石家庄市、吉林省长春市、安徽省合肥市、河南省郑州市和湖北省武汉市可办理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
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后,居民可按需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申请人领取证件后,可按签注规定期限自行往来港澳地区。在未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的地区,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须参加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随同旅游团进出港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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