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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9月28日表决通过了《山西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该《规定》提高了部分罚款限额,4个领域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
该《规定》通过之前,此类有关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罚款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该《规定》是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修订的。
《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限额:对公民不得超过5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1000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所获不正当利益的3倍,同时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但是对涉及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4个领域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记者 尚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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