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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两年前,上海某公司职工章春因单位组织随旅行社到海南岛旅游,在三亚下海游泳时溺水身亡,7月24日经上海宝山区法院判决,其家属获得20万元的赔偿。 2004年8月初,章春与单位同事随旅行社组团到海南旅游。到三亚后的第二天晚上7时,因游客的要求,导游安排大家到三亚大东海海滩游泳。此时天色已晚,海浪较急且大,章春等4人被海潮卷离海边,虽经全力营救但回天无术。 章春家属认为,旅游公司在晚上组织游客游泳,该海域溺水事件频发,7、8月不适宜游泳,被告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如何避免警示不够,预见不足,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故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救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被告旅行社认为章春应对自己的游泳技能有个正确预见,其本身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章春对自身的游泳技术、体能应有充分认识。但被告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确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薄 萱) 《华东新闻》 (2006-07-27 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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