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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由
全球首例BT侵权案日前终审判决。由于利用BT技术在网上发放电影种子,香港男子陈乃明7日被香港特区法院以分发侵权物品、损害版权持有人的罪名判处3个月监禁。香港屯门法院判定,网名为“古惑天皇”的38岁香港公民陈乃明违反香港《版权条例》,侵犯了3部电影的版权,并利用BT软件将这3部电影的非法复制品上传到互联网进行传播,对电影版权
所有者造成了侵害,从而构成刑事犯罪。
这是全球首次有人因BT下载侵权行为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然而,不少香港网民认为法官对陈乃明以刑事判决有些“过度”,并通过当地媒体呼吁,要求将BT下载合法化,通过市场行为进行指导。
名词解释
何为BT下载
BT是一种网络资源下载技术,全称为“BitTorrent”,中文全称“比特流”。它采用多点对多点的原理,种子文件一旦发布,BT软件的使用者就可以直接点击下载。
BT的特点是在同一时间下载软件或档案的人数越多,速度越快,而不是像其他软件那样,由于同一时间下载人数太多而减慢下载速度。如果没人下载了,BT可能就失去种子而无法下载了。
众多网民热衷于用BT软件高速地下载或传播电影文件,然而,香港的这一判例似乎向网民敲响了警钟:这种行为在今后有可能被判构成刑事犯罪!
由于现有法律的局限,在网上发布或下载电影的现象屡见不鲜,电影版权所有者却很难对这种侵权行为加以打击。而此案一出,网上一片哗然。有了这个判例作为援引,“使用BT传播未授权的文件有罪”是否会成为全球法官们的共识?作为其“作案工具”,BT是不是也会一样有罪,跟着完蛋呢?
“众乐乐”也会获罪
在这一判决中,获罪的陈乃明其实并没有在整个传播未经授权的影片过程中获得实际利益,用他自己的话说只是想“和朋友分享一下”。但这种“众乐乐”的想法却被香港法庭认定为侵权。
如果放在整个P2P领域来看,被判有罪的直接使用者就不是第一例了。今年9月9日,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也判决Kuro(一家提供P2P音乐下载软件的网络服务上)侵犯了中国台湾国际唱片协会的著作权,Kuro的3名主要负责人除了分别被罚300万台币之外,董事长陈寿藤被处以2年有期徒刑,执行长陈国华、总经理陈国雄各处以3年有期徒刑。此外,一名会员因为下载了近千首歌曲,也被处以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3年。
不过,无论是BT还是Kuro,软件本身尚没有因此而遭禁。
堵截,还是疏导?
使用BT软件者被判以刑事罪名,这的确在不少BT爱好者心中留下了“阴影”。在一个名为“猪猪网”的论坛上,一些网友表示如果内地也像香港一样对BT的文件上传者(也就是“做种子”)严惩的话,自己就不会再使用BT了。
但是更多的BT爱好者则表现出一种近乎轻蔑的态度。“技术创新肯定能解决这个问题!”一位名为“坚持潜水的鱼”的网友如是说。所谓的解决问题,就是“大家做种的时候要更好地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据论坛里介绍,最新版的BT软件已经不再需要种子服务器,这样就无法追查最早提供该影音文件的IP地址了,自然也就无法判定谁在“侵权”了。
对于这种反应,互联网行业分析师吕伟钢认为十分正常:“这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实,如果正版影音产品足够便宜的话,BT下载自然就会减少。”吕伟钢表示,对于BT下载,疏导应该比封堵更有效,而且BT技术本身的优势(快速传送大容量文件)如果应用得当的话,说不定能够成为影音产品发行的一个好工具。
想赚钱,要创新
事实上,一些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公司和影音内容提供商已经在进行着种种创新的尝试。近日,百度就宣布和十多家唱片公司达成合作,把这些公司拥有版权的上千首歌曲免费提供给使用百度MP3搜索引擎的网友下载。而百度日后则将为这些公司的签约歌手打造免费的网上宣传平台,并且有可能将有关歌手的新歌率先在网络上进行销售
虽然百度目前并没有使用BT或是其他P2P软件,但这种与影音作品版权商积极合作的商业模式则值得BT软件的制作商以及BT种子的服务商借鉴。
据了解,目前国内BT商业化仍然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对软件本身进行收费,这个依靠的是软件本身的技术领先性;另一种则是利用BT软件内置的广告或是BT种子下载站的广告。由此可见,BT技术的商业模式仍然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这种小打小闹的“游击队”水平显然是无法让其与正版影音结缘。
因此,创新,不仅是技术上,更加是商业模式上的创新才是让BT摆脱“盗版工具”骂名的当务之急。
本报记者 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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