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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水县农民承高建酒后驾车撞人后遗弃了伤者,致其死亡。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承高建有期徒刑7年,赔偿被害人亲属19万余元。
2006年10月17日晚9时许,承高建酒后驾驶一辆豫牌小型客车在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西温庄村碰撞了由西向东骑自行车的该村青年张某。眼见张某身体受伤,承高建把张某抱上了肇事车辆,但未把张某送往医院救治,而是把张某遗弃在邻村东温庄路边的水渠内,自己驾车逃逸。第二天早8时,张某的尸体在水渠中被人发现。案发后,交警部门发出协查通报,登报寻找目击证人。2007年1月12日,交警部门在接到举报电话后,在万柏林区小井峪乡沙沟村抓获承高建。交警部门认定,承高建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承高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薛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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