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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使用《目录》外用药须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
2008年07月22日新华网
新华网讯 (记者刘翔霄 邹伟)记者22日从山西省卫生厅了解到,今后山西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目录》外药品时,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未经签名认可使用药物所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山西省卫生厅农卫处负责人表示,这一举措在于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使用率和检查自费率,减轻参合人员的经济负担。此外,新近出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临床医师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掌握用药范围和剂量,住院患者单张处方用量不能超过3天,不得使用与病种无关的药品。 据介绍,《办法》对各级医院使用目录外药品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以及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应达标准分别做出了规定;要求医院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患者出院时要提供详细的医药费用结算清单,并按照规定比例及时结算补助资金,不得拖欠。(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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