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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省物价局称,严禁车用天然气(煤层气)经营单位在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后"搭车"涨价。
为稳定本省车用天然气(煤层气)价格、保障市场供应,特别规定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后车用天然气(煤层气)经营单位不得搭车涨价。本省各车用天然气(煤层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及时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核定车用天然气(煤层气)的销售价格,按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省物价局表示,各级物价局近期要加强对车用天然气(煤层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未及时向物价部门申请核定价格、擅自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严肃查处,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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