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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通知,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地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记者了解到,省政府已下达了2008年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省政府将对各地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半年公布,年终考核。
每年两次考核
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3月10日前,各市人民政府将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统计等部门进行考核。
通知指出,对区域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良好,提前和超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省政府将给予当地政府奖励。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等6部门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将对该地区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依法给予安排支持。
连续两年不达标追究责任人责任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除被通报批评外,在整改期间还将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对考核没有通过且整改不到位及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未达到省政府下达总量指标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完不成污染减排企业停产治理
对逾期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予以停产治理,停产期间暂停该企业及其所属公司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瞒报、谎报情况,除通报批评外,将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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