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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11日发布1号公告,就办理山西省各级社会组织在此次抗震救灾中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转交有关事项提出要求。
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需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的,应在公告发布7日内,到同级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应当在公告发布后10日内转交给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逾期不转交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要在公告发布后15日内上缴省,由省统筹安排。
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要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同时,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山西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在进行2008年年度检查时,重点检查社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的情况。(张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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