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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左云警察最高法院门前抓原告被指越权办案
2008年05月12日新华网
煤矿所有权起争议 “当时我就感到潘日阳的势力不小。本来是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但经过半年的努力,榆林市中院不予立案,也不说任何理由。”赵子文的律师说,“榆林中院也很客气,一再表示理解,但不能立案。” 改变诉讼请求后,2006年2月20日,赵子文拿着大同高科的授权书,以大同高科的名义向陕西省高院递交起诉状。 在开庭审理期间,一份神秘《退股协议书》由被告潘日阳出具法庭。该协议说明:在2005年元月,经赵子文同意,大同高科把全部股份退给潘日旭(潘日阳之弟),股份款全部汇给邓莉萍(赵子文之妻)。该协议盖有大同高科的公章,但没有赵子文的签字。 赵子文对该协议的出现感到吃惊,并当庭提出该协议上所盖公章有假,申请鉴定。庭后,被告潘日阳也提出该公章有假。鉴于双方都认定退股协议上的公章有假,陕西省高院不予鉴定。 陕西省高院认定:“赵子文冒用大同高科的名义签订煤矿转让协议,并以大同高科名义交纳了转让费88万元。” 2006年11月8日,陕西高院作出判决:大同高科不是实际出资人,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将被告提供的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赵子文的代理律师对判决结果很不满意,“既然法院立了案,就说明该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是被法院认可的。但在判决中认定赵子文是实际出资人,驳回原告大同高科的诉讼请求,这很荒谬。” 此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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