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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多岁的被告人叶贵明欠别人的钱非但不还,还挥刀割向债主脖子,意欲杀死对方。近日,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贵明有期徒刑15年,赔偿受害人1.7万余元。
2006年7月29日晚9时许,万柏林区西铭乡小虎峪牛头嘴村村民叶贵明和杜儿坪矿职工高某等人,在杜儿坪一家饭店吃饭后,叶贵明驾驶高某的车回家。在车上,高某向叶贵明索要此前的几万元欠款,到了叶贵明家门口后,叶贵明便招呼高某下车商量还钱一事。随后,两人话不投机发生争执,叶贵明产生了杀死高某的念头,回家拿了把刀,出来突然搂住高某,顺着其脖子抹了一刀,高某奋力反抗夺下凶器。经鉴定,高某损伤系轻伤。之后,叶贵明潜逃外地。2007年5月24日,北京警方发现了潜藏在宣武区一家招待所的叶贵明,遂将其抓获。 (薛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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