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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起纠纷 朋友反目上法庭
2008年04月24日太原晚报
看到股市收益不错,便拿出资金委托朋友 “代理”炒股,但最后不仅没有盈利,连本钱也没有收回。近日,小店区法院审结一起委托朋友炒股引发的纠纷案件。 小店区居民袁某和吴某关系甚好,两人不仅是从小玩到大的邻居,还曾在一个单位工作。两人双双下岗后,老袁专职炒股,老吴则做起了生意。后来,见股市收益不错,老吴产生了让老袁“代理”自己炒股的念头。2005年6月下旬,老吴将首笔10万元钱交给老袁入股市操作,老袁将资金投入股市后,给老吴出具了收条:今收到吴某投资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保证10%的年收益率……此后,老吴又分多次交给老袁50万元,老袁均出具了收条。前后经过两年多的操作,2007年9月28日,老袁给老吴打了一张总欠条“今欠吴某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基于现在本人情况不好,约定于2008年3月1日前先还叁拾万元,余款以后再还。”但此后,老吴多次催要欠款,老袁却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付,老吴一怒之下将老袁及其妻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小店区法院应原告老吴的要求,查询了老袁在山西证券并州南路营业部的账户,但账户余额只有17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欠原告钱款6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该款系老袁及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属于二人共同债务,因此原告由二被告归还欠款60万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同时,虽然原被告双方在2005年曾约定年10%的收益,但2007年9月28日的总欠条没有重新约定收益金,因此原告10%的年收益的主张不予支持。(袁剑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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