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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八类特殊情况也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008年04月08日山西晚报

    今年1月1日起,山西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至独生子女父母60周岁。但在奖励对象确认过程中,一些存在丧偶或离异后再婚等特殊情况的群众有不少疑惑。4月6日,针对八类特殊情况,省人口计生委明确规定:

    ●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丧偶或离异未再婚的,可确认为奖励对象。

    ●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重新领取或换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夫妇双方均可确认为奖励对象;但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现配偶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

    ●对再婚家庭夫妇,双方累计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的,不论再婚前是否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均不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但再婚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方或双方在60周岁后可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没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男女双方须按非婚生育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且按规定领取了《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方可纳入奖励对象。

    ●曾经依法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但因其他子女在1周岁前死亡现存一个子女的夫妇,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纳入奖励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后,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纳入奖励对象。

    ●夫妇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只确认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一方为奖励对象。夫妇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已依法享受夫妇双方奖励费的,在另一方所在单位停发夫妇双方奖励费前不能确认为奖励对象;另一方所在单位停发夫妇双方奖励费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一方转入其户籍地享受奖励。

    ●夫妇一方或双方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被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不以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待。(记者 马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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