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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制定的新《房屋登记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由于涉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等切身利益,这部法规备受关注。国家建设部关于该办法的培训班25日结束,昨日,记者在第一时间,走访了刚下火车的市房地局赴京培训人员。
宅基地房屋要办证
市房地局产权监理处表示,新《办法》是为适应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而制定并颁布的,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7年颁布的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相比原《办法》,新《办法》首先由“登记”替换了“管理”,突出政府服务功能。同时,新《办法》在适应公民物权保护和登记机关办公电子化等方面,也在原《办法》基础上做出了较大调整。
新《办法》将《物权法》的诸多内容进行了细化。第一次明确规定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的对象、程序、要求,除国有土地上的房产外,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也纳入了房地产登记范围中,并规定,登记机构要按照城乡统筹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登记发证工作。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
“集体土地”字样。
房屋登记重于发证
新《办法》也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产权监理处耿副处长分析说,在香港,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相当普遍,查询获得的信息比对方的房产证更具有公信力。从长远来看,公共登记比个人持证更进了一步。因此,新《办法》规定了房屋登记簿制度。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登记簿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意味着以前的《房屋权属证书》以后只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两者不一致时,以登记簿为准。
车库、会所等小区共有部分的产权、共有产权房分割问题都是目前的争论焦点。针对此问题,新《办法》明确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将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依法可以登记的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共有部分一并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不发房屋权属证书。
彻底解决“一房多售”
新《办法》共6章、98条,增加了登记种类,除现在的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以外,新增了房屋地役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新的登记业务种类。
地役权是新名词,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如甲、乙两处商业房产相邻,甲方想在乙方房屋范围内开门,以便于进出经营,可以与乙方商量签订地役权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一规定使期房产权登记成为可能,据业内人士分析,对于购买期房的消费者来说,支付房款与取得房产证存在时间过渡。预告登记将从根本上解决“一房多售”的问题,防止开发商在“真空期”再次售房或者进行房产抵押。
切实保障个人权益
新《办法》对社会热点给予了回应,如未成年人的办证问题,“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同时规定,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在程序方面,首次提出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时,要履行询问程序,明确了询问的内容、事项、询问记录归档保留的规定和要求;规定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等,应当履行公告、实地查看的程序;首次明确规定了各类登记的受理时限,目的在于要求登记机关保证正常的办公时效,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本报记者
冯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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