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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禁酒”引争议

2008年02月21日   人民网-《人民日报》  

  郭军全绘
  午间禁酒――

  有人叫好有人反对(焦点)

  去年以来,一种现象逐渐在中原大地“蔓延”:工作日中午,各大酒店冷冷清清,上座率很低。寥寥几个有客的房间里,也很少见到有喝酒的人。这种情形最初只出现在信阳,而后开封、商丘、漯河等地也相继“上演”。

  “自禁酒令颁布后,工作日中午不饮酒已成了一种习惯。”正在信阳市园林酒店就餐的一位干部说。他的桌子上有6位客人,四菜一汤,没有酒。该酒店老板说,和过去比,中午的生意清淡多了。现在只有到晚上才有点热闹劲儿。

  他所说的禁酒令,就是一年前的1月4日,信阳市委书记王铁在全市干部作风建设动员大会上发布的一条禁令――禁止公务人员工作日中午饮酒。

  “我多次在会上见到一些干部中午喝得面红耳赤,在会场上打瞌睡。整天喝酒,哪有心思干工作?”去年1月4日的全市干部作风建设动员大会上,王铁痛斥信阳一些干部的工作作风。

  当天大会上,《中共信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两份红头文件公布并开始实施。根据这两份文件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信阳市委、市政府对各级党政干部实行“五个禁止”,其中第二条是禁止公务人员工作日中午饮酒。文件同时规定了惩罚措施:明知故犯的,就地免职。

  文件出台以后,大部分群众表示支持。信阳市民李先生说,以前,少数干部一上班就约酒摊儿,一喝就喝到下午两点,极大影响了工作效率和作风。禁酒令出台以后,这种现象基本绝迹了。

  但律师亢银忠持不同看法。作为河南省酒业协会的委托律师,亢银忠认为,公务员中午喝酒,属于私人事务,只要不影响到工作,公共权力就不能干涉。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没明文规定公务员中午不能喝酒;对个别干部喝酒影响工作的,可按《公务员法》依法处理;而不能超出法律规定,制定政府文件代替法律。目前,亢银忠正在收集白酒企业的意见,准备汇总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反映,要求修改或撤销这一规定”。

  动真格――

  百余名干部受处理(调查)

  禁令下达后,信阳市委、市政府迅速组成了3个干部作风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督察工作督察组,到各单位开展不同形式的明察暗访。督察员携带微型摄像机,拍下喝酒场面,然后亮明身份进行调查。此外,下午上班后,督察员也可以直接到单位检查。信阳市委还给督察组以特权,对查清的问题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督察落实到位。对违反禁令的人员,督察组可以“先斩后奏”,处理后再汇报,还可公开曝光。

  此后,下午上班时间,酒精测试仪成为监督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一个法宝。督察组的工作人员随时会出现在各单位门前,礼貌地将测试仪递到受测试人员面前。被测试者一旦被测出酒精,后果可想而知。

  禁令实施不到1个月,就有几名干部因违反禁酒令受处分。去年1月24日,中国人寿信阳分公司干部赵某被测试出中午喝酒;1月25日,信阳市柳林乡召开农业普查工作会议,参会人员中午在机关食堂就餐时饮酒。督察组工作人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向违反“禁令”同志的单位领导通报此事,责令违反“禁令”的同志写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据了解,从去年颁布禁酒令至今,信阳市已有百余名干部因违反禁令受到处分。记者还了解到,2007年5月10日,商丘市也开始实行午间禁酒令。2007年6月,开封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六条规定”,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不准午间饮酒;不准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同年,漯河等地也陆续颁布了包含“禁酒令”的相似规定。

  禁酒令符合法治精神(评点)

  姜明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河南省酒业协会及其委托律师对禁酒令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值得肯定,证明了中国法治观念的提升。法治社会的要义之一,是利益群体通过法律手段来博弈。禁酒令出台,导致酒业的潜在利益受损,由此引发异议是正常的。

  就具体事件而言,“禁酒令”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公务员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公务员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但是根据立法精神,推究立法原意,这个红头文件的出台并无不妥。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包括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很显然,如果公务人员在公务过程中(包括中午)饮酒,就可能因酒误事,可能因酒与前来办事的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可能因酒影响公务员本身及政府的形象。这样,公务员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就会大打折扣。

  在对违反禁令人员的处理上,首先应引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此外,《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且经教育不改的公务员还有辞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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