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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共同居住一处的困难家庭中,有的只有一本户口簿,有的有两本以上户口簿,其户的计算如何认定?
答: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即应有共同居住的《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凭证》,以及自然人家庭应有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问:哪些自然人家庭应列入廉租住房申请范围?
答:(1)、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自然人家庭,应列入范围;(2)、社会孤老中的双孤老(民政救济标准现为380元/月)应列入范围。
问:按政策回沪的无房户中,“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其直系亲属的范围及困难的标准是人均多少平方米?
答:直系亲属系夫妻、子女和双方父母。直系亲属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问: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这个家庭成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还是指共同居住一处的家庭成员?
答:是申请家庭成员。
问:在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对于不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是否须满1年以上?
答:新生儿的户口直接报入的计算人口,其他不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均按满1年以上计算人口,不满1年的不计算人口。
问:户口在本市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是否计算人口?
答:计算人口。
问:未成年子女如何认定?
答:未领有身份证、16周岁以下。
问:在计算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居住面积时,私自搭建的房屋应否计算面积?
答:原则上先拆除违章搭建,方可申请廉租住房。如有关管理部门认为不宜作拆除处理的,应计算居住面积。
问:居住住房用途变化,居住面积如何计算?
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住用途的,仍按原居住面积计算;凡经批准同意改变居住用途的,则按当时居改非申请时的政策规定认定居住面积。
问:老式私房、无房地产权证的住房,居住面积如何计算?
答:居住面积均按实地丈量为准。但权属不清、产权人有争议的,应由居住户提供确实依据,并经公证处公证,房管部门认可,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问:在对特殊申请家庭认定时,外省市发的残疾证是否作为依据?
答:以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发的残疾证为准。外省市的残疾证不作依据,应到上海市残联重新办理。
问:在一处房屋中有两个以上自然家庭同时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并分别进行登记,是分别配租还是作一户配租?
答:一般作一户配租。配租面积较大的,也可分别进行配租。
问:租金配租家庭因原住房动拆迁而被取消廉租资格的,应限定多长时间内停发补贴租金?
答;从动迁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开始停发补贴租金。
问: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民政部门核定标准的,一年过渡期如何发放租金补贴?
答:按原租金补贴的100%计发。 (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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